作者:重庆互联网小徐 发布时间:2025-04-18 浏览:19745 赞(1850) 收藏 评论(0)
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
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。 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。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有效期四年,每2年复核1次。 未取得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的单位,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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